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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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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
  • 时间:2017-05-25

人民调解常识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职能和工作原则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职能是调解民间纠纷,包括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通过调解工作室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发生。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2.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3.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4.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二、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得受理调解下列纠纷

1.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

2.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

三、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纠纷的途径

受理纠纷一般有两种途径,一是纠纷当事人找到人民调解委员会请求调解纠纷,即当事人主动申请调解。申请调解时,当事人即可口头申请,也可书面申请。二是人民调解员发现纠纷后,及时主动前去调解。

四、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效力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受法律保护。

双方当事人还可以就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过司法确认的人民调解协议,在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义务时,权利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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